2017, 34(3):108-115.
摘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司法证明的核心目标。唯有基于准确的事实认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得到清晰界定。但“求真”过程本身存在致错风险,需要进行理性规制。与此同时,“求真”并非司法证明的全部目的。人的社会性赋予了共同体重要意义。司法证明还必须尊重和维护某些共同体的价值,即“求善”。当前中国司法证明机制和实践过于强调追求案件真相,而忽视了“求善”。总体而言,司法证明具有“求真”和“求善”两个维度,“求真”是为了维护个体权利,“求善”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共同体的价值。唯有理清司法证明的双重维度,并在制度上对这两个维度及其竞合作出回应,才能促进司法与个人、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