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41(1):1-13.
摘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推进共同富裕离不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促进共同富裕就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本轮国企混改推动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融合发展,在提高国企运行效率、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不同的改制路径也暴露出新的问题,员工权益保护不足、效率与公平关系处理不当、绩效薪酬体系不合理等影响着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从整体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员工持股、国企债务等方面分析国企混改现存问题对我国共同富裕实现进程产生的影响;并从发挥国企产业引领作用、深化国有经济科技创新驱动效应、找准国企职能定位、健全企业治理结构、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分配体系现代化等角度提出政策建议——国企混改应从模式创新入手推动国企高质量发展,在保持经济增长韧性与可持续性的同时,以中长期改善民生为导向,推动中国共同富裕目标尽早实现。
2024, 41(1):14-26.
摘要:开放性是“一带一路”的基本内涵,但对于中国的内陆省份而言,其传统的国际物流方式主要依赖沿海港口来间接实现,其本身并不具备直接进出口物流功能。在收集内陆港、“一带一路”节点实际数据的基础上,从内陆港与海港间的定向联系及中欧班列开行线路所建立的连接关系的角度,利用复杂网络理论构建了16个内陆省份与“一带一路”节点的物流连通性的指标评价体系。从可达性和重要性这两个维度对内陆省份的国际物流连通性能力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内陆省在“一带一路”国际物流网络中的连通性并不强,但可以通过加强自身内陆港与港口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增开中欧班列线路等方式改善其连通性。
2024, 41(1):27-36.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迅猛发展并掀起一场新的商业革命。与此同时,业界不断在探索新的电子商务模式,近年来O2O(online to offline/ offline to online)模式受到高度重视,并以爆棚式速度发展。O2O模式改变了原有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的结构和特征,使供应链成员间的竞合博弈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供应链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鉴于此,采用系统综述的方法,结合O2O模式的不同表现形式,从线上到线下、线下到线上、线上线下融合等3个方面对O2O供应链管理领域的文献进行梳理,旨在丰富和充实有关O2O供应链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渠道融合背景下线上线下渠道合作提供理论支撑。
2024, 41(1):37-51.
摘要:基于A县2014—2022年的面板数据,利用双向固定效应双重差分法探讨生态保护区移民搬迁对低收入农户脆弱性的影响。研究发现,搬迁总体显著降低了农户的脆弱性,降幅为22%。脆弱性分解和成因分析结果表明,与低脆弱农户和低波动农户相比,搬迁对高脆弱性农户和高波动性农户的正向影响分别降低了163%和130%。人力资本劣势导致这些农户较难适应搬迁后的劳动力市场,生计转型缓慢,从而脆弱性下降较为平缓。这一结论对政府有针对性地制定搬迁后的帮扶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2024, 41(1):52-62.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是区别于西式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发展之道。乡村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基础,但长期城乡二元体制导致现阶段我国乡村地区存在治理主体认知和能力不足,治理制度作用发挥不足,人才、资金、资源要素不足等问题。因此,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实践可施行双主体合作共治,提高村民、村干部素质和现代化治理能力;建立“三治”融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消除城乡差距,吸引人才、资源、资金“逆流”乡村,以此不断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发展。
2024, 41(1):63-74.
摘要: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是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企业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但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传统路径面临践行主体不明、践行规则不清、践行责任不显等现实困境。通过利他-利己一致性的分析框架可知,利己定位不准、不同性质企业社会责任被混淆,以及利他-利己行为未实现动态平衡是造成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面临诸多困境的根源。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探索发现,国有企业党组织是践行社会责任的最优载体。基于此,确立“主辅相成”的践行主体、明确“条理清晰”的践行行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践行责任,是国有企业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的理性路径,也为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指明了方向。
2024, 41(1):75-89.
摘要:使用2011—2020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在运用熵权法构建数字经济指数的基础上,实证检验数字经济发展对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以及内在机制。研究发现:(1)数字经济对企业财务风险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吸收能力在数字经济抑制企业财务风险的过程中具有部分中介效应。(2)处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企业,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也不相同。对于成长型和成熟型企业,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抑制企业财务风险具有显著作用,且吸收能力具有中介效应;对于陷入衰退期的企业,数字经济的发展对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没有显著影响,且吸收能力不具有中介效应。(3)数字经济的有效性需要企业内部基本条件的支持。当企业的数字转型良好时,数字经济在遏制企业财务风险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总的来说,数字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企业提高吸收能力,降低财务风险。研究揭示了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数字经济在降低财务风险方面各种差异的作用和机制,为缓解企业财务风险提供了可靠的实证依据和政策启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24, 41(1):90-100.
摘要:随着科技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数字技术越来越广泛地被运用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数字贸易作为新型贸易模式,引领着贸易发展的方向。通过考察数字技术方式交付的数字服务贸易,基于因子分析法构建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的综合评价指标,利用2014—2018年OECD成员国和金砖国家为样本,比较分析40个样本国家综合因子得分和排名。结果显示:发达国家在数字服务贸易格局中竞争力较强,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出口竞争力较弱,处于不利位置;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十分迅速,但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政策支持环境等方面处于劣势,进而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
2024, 41(1):101-114.
摘要:注册制改革与定价效率研究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效率、促进企业发展以及提高资本市场的定价效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已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利用2019—2021年创业板与主板公司样本,构建DID模型检验注册制改革政策效应对IPO抑价的影响。研究发现,创业板的注册制改革显著提高了IPO抑价。机制检验显示,在涉及创新内容较少的问询函、高报价申购剔除比例较高以及投资者分歧度较高的样本中这一现象尤为突出,为信号理论提供了我国注册制改革背景的新证据。基于这一结论提出改善IPO定价效率的相关建议。
2024, 41(1):115-129.
摘要:资源环境审计是中国审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理论上,资源环境审计的经济增长效应并不明确。采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11省市2011—2017年省域地区经济和财政等相关数据,研究资源环境审计的实施对地区经济增长的短期和长期影响,以及这些影响在不同地域(东部、中部和西部)可能存在的差异。研究表明:资源环境审计的实施在短期内会抑制长江经济带内相关省市的经济增长,长期则有利于促进长江经济带内相关省市的经济增长;资源环境审计对中部地区的经济增长能够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对东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明显。因此,长期开展资源环境审计有利于实现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但应注意资源环境审计对于不同省市经济增长影响可能存在的强弱差异。在深化中国审计制度改革过程中,应不断完善资源环境审计制度与多项政策的指向性引导,特别是要提高西部和东部地区资源环境的审计效果,以促进实体经济的长期增长。
2024, 41(1):130-142.
摘要:通过对教育信息化领域高水平学术文献分析,揭示教育信息化领域的热点研究主题与发展态势,对我国教育信息化研究及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以近十年CSSCI数据库教育信息化文献数据为样本,通过构建高频关键词共词矩阵并生成共词网络,运用共词分析、社会网络分析、战略坐标分析等研究方法,以期识别分析我国教育信息化热点主题及发展态势。研究表明:慕课、人工智能、教学设计、深度学习等受到了教育研究者们的广泛关注;目前教育信息化研究主要聚焦在学习分析、在线学习与开放教育、信息化教学模式与方法、教育信息化理论与实践、教师专业发展、学习环境与学习资源等主题,而在线学习的学习分析是当前最活跃研究主题,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024, 41(1):143-151.
摘要:全面推行课程思政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方式,是全方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举措,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四个回归”,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借鉴CIPP模式,采用文献调查法研究高校课程思政评价机制建设情况,发现课程思政评价过多关注结果而忽略课程实施过程或环境因素影响。因此,从课程思政教育环境、课程思政资源配置、课程思政实施环节、课程思政实施效果4个部分构建高校课程思政评价体系,旨在推进高校课程思政建设,提升高校教育教学质量。
2024, 41(1):152-158.
摘要:《公务员法》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担任公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首先,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与宪法保障公民参政权与平等权的精神冲突。其次,这种限制使服公职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在范围上出现不一致。最后,这种限制抵消了刑法附加刑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实质功能。因此本文建议将第26条第1款改为“依据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使是否限制“服公职权”不再简单地以“受过刑事处罚”为依据进行抽象性评价,而由法院和法官在个案中具体判断。
2024, 41(1):159-168.
摘要:《民间借贷规定》第16、17条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民诉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相左,混淆了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抗辩与否认、本证与反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应在要件事实证明责任论框架下,厘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和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中存在的事实认定问题,明确原告对借贷关系的证明责任,以发挥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指导作用,提高原告保留证据的自我责任意识。另外,借贷关系的事实认定往往需要借助鉴定,而仅依据证明责任分配并不能明晰债权凭证申请鉴定的责任,应结合证明标准和法官心证程度,根据主观证明责任的转移来确定由谁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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