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诈骗罪的适用中,处分能力的认定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议题。 从民刑交叉视角来看,“处 分能力”是独立于“处分意识”的关键要件。 刑法中的处分能力根植于民法意思能力,核心在于对财产处 分事实性质及后果的认知可能性,其规范目的与判断标准均独立于保护交易安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直接 套用民法上的标准易导致诈骗罪成立范围不当限缩。 处分能力具备双重功能:既是筛选适格被害人的资 格要件,亦是支撑处分行为自愿性的认知基础。 需要建构“形式—实质”的层级化判断框架,结合个案运 用动态标准评估未成年人等特殊被害人处分能力,以实现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精准界分,为侵害未成年人 等特殊被害人的财产犯罪之司法判断提供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