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 所有权保留制度兼采了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的立法路径,在区分所有权与所有权保 留制度双重价值结构的基础上,肯定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契约自由与交易安全的维护,承认所有权保留制 度的担保属性。 从其内部构造来看,该制度的担保属性嵌置于买卖合同之中,例外地突破了合同牵连性 并实现本权与占有的分离,藉此耦合了分期付款买卖与信贷交易的需要。 此外,在考察所有权保留对第 三人的法律效力、取回权行使的限制性条件与清算法理的基础上,对出卖人享有的所有权保留宜采担保 权解释。 从其外部效果来看,该制度的担保属性要求就可对抗的“ 第三人” 进行限缩解释,宜指向与出卖 人有利害关系但又不属于“ 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 的交易主体,同时,未经登记的出卖人不得对抗善意 取得动产抵押权和质权的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