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比较优势分析
  • 摘要
  • | |
  • 访问统计
  • |
  • 参考文献
  • |
  • 相似文献
  • |
  • 引证文献
  • |
    摘要:

    我国现行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清算组以及具有专业资质的个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些机构和个体的数量远远超过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这就必然导致各主体在破产管理事务中处于竞争状态。破产管理事务始终以法律事务为主导,律师事务所以数量众多、专业性强、规范发展和充分准备等独具比较优势,因而应当成为破产管理人的领头羊。

    参考文献
    相似文献
    引证文献
引用本文

赵玉意.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比较优势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社会科学版,2010,27(2):113-

复制
分享
文章指标
  • 点击次数:
  • 下载次数:
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