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经济法地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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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视角的企业法人定位设定了平台提供商的基本法律人格,c2c交易中欺诈行为泛滥彰显对交易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决定了经济法视角研究的必要性。交易平台是存在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具有自律监管职能的第三类经济法主体,具有网上交易规则提供、纠纷解决等多项职能。平台的自律监管是交易违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由于网络的特性,相较于传统交易中介其监管职能的发挥更具有重要意义。平台的特殊性在于既具有自律性、中介性,又有营利性,所以其行为应受到政府、行业协会和交易主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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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刘秀梅. C2c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经济法地位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社会科学版,2010,27(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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