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公司的资本构成中,以专利权出资的形式越来越多。但对专利权出资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很少,而且规定的比较笼统。专利权具备了财产权的合法性基础,这种坚实的基础是使专利权具有可出资性的本原。选择受资专利权比购买专利权极大的节约了成本,并实现了对出资人(专利权人)的激励。专利权出资所占投资比例的大小归根到底是投资者内部利益相互制衡的结果,在公司内部利益和内部关系的问题上应该允许公司设立主体具有选择和构造的自主性。对专利权评估没有统一适用的方法,仍然是沿用现行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即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