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而产生的,因具有高效性和不公平性的两面性,以及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背离而成为各国法律的规制对象。我国《合同法》主要从提供方的法定义务、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其内容尚有待于充实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