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券、股票市场的建立,增加了融资渠道对筹措生产建设资金.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但证券业内部的违法欺诈行为也日益增多,危害也日益严重.而我国当前对证券交易中的欺诈犯罪行为如何处理,尚无明文规定,文章认为在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凡属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均构成证券欺诈罪,对之应处以人身刑及财产刑两种刑罚.文章还对犯罪的客体及主体、情节严重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