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将报刊社执行《著作权法》情况列入报刊年检工作。对不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又不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收转机构的报刊社,“年检”部门将给予警告、缓验直至不予核检的处理。为便于此项工作开展和广大作者、读者全面了解有关规定,本刊特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作品付酬的有关规定汇编如下,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