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29(5):97-102.
摘要:环境法中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基本立场,人本主义和生态主义。人本主义以保护人类的根本利益为中心,生态权益只能作为法律客体对待,因此非人类存在物,如动物、植物以及自然界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因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生态主义认为人与动植物以及整个的生态系统都具有自己的内在价值,在法律上应该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应该被平等保护。 这两种对立的立场会对个案的结果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在环境法没有明确确立何种立场是根本立场的时候,可以通过环境法法律方法,尤其是利益衡量的方法来解决两者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