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家事诉讼立法中,要按照凸显宪法权威与宪法监督权的一贯逻辑,借鉴域外检察机关参与家事诉讼的经验,借助检察机关的传统既有优势和当下良好的发展态势,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公益的职业专长。将检察权引入家事诉讼立法,要确立检察机关对家事诉讼依法进行监督的原则,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全面、依法、谦抑、诚信地行使监督权,侧重对弱势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是否得到落实展开监督。家事诉讼立法,要赋予检察机关主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根据特定案件的需要,检察官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被告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家事诉讼立法,也要赋予检察机关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基于实际需要,检察官可以参加他人提起的诉讼,到法庭发表意见。基于家事诉讼所需专业人员匮乏的现实情况,检察权还可以适度延伸,由检察人员代行家事诉讼程序辅助人、家事调查员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