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经济法地位分析
DOI:
作者:
作者单位:

作者简介:

通讯作者:

基金项目:


Author:
Affiliation:

Fund Project:

  • 摘要
  • |
  • 图/表
  • |
  • 访问统计
  • |
  • 参考文献
  • |
  • 相似文献
  • |
  • 引证文献
  • |
  • 资源附件
    摘要:

    民商事视角的企业法人定位设定了平台提供商的基本法律人格,c2c交易中欺诈行为泛滥彰显对交易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决定了经济法视角研究的必要性。交易平台是存在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具有自律监管职能的第三类经济法主体,具有网上交易规则提供、纠纷解决等多项职能。平台的自律监管是交易违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由于网络的特性,相较于传统交易中介其监管职能的发挥更具有重要意义。平台的特殊性在于既具有自律性、中介性,又有营利性,所以其行为应受到政府、行业协会和交易主体的监督。

    Abstract:

    参考文献
    相似文献
    引证文献
引用本文
分享
文章指标
  • 点击次数:
  • 下载次数:
历史
  • 收稿日期:
  • 最后修改日期:
  • 录用日期:
  • 在线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