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存托凭证(DR)的推行对于创新投资渠道,扩大融资空间,促进证券市场渐进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发行CDR(中国证券存托凭证)是国内资本市场开放的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法律、银行服务、金融监管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考察国外证券市场的成熟经验,以严格监管为特色的ADR(Ⅲ级别)作为CDR的发行模式比较适合中国的目前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由于证券存托凭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法律关系定位,特别是与现行的证券法律体系存在诸多制度矛盾与障碍,上述种种问题都急需通过后续的证券法修改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