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华
2012, 29(8):88-92.
摘要:认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缺乏基本法,法律法规间不协调,环境保护部门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为依据划分水源保护区,水利部门以《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为依据划分水源保护区,两者不一致;指出农村饮用水安全属于准公共物品,需要政府财政投资和政策支持,只有解决了水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