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法律依据在于学校所承担的委托责任,但该委托责任并非完全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协商,不是等价有偿的,这与学校设立目的的公益性有关。学校作为一种公益性的组织,适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是符合其宗旨的。学校与学生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是符合公益要求的。
.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法理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2): .[J]. 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Edition),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