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对于拟制交付没有作明确的专门规定,导致提单、仓单等权利凭证项下的动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物权归属不清的问题。应当对我国《物权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明确地赋予拟制交付在物权变动中的公示效力,在设计条款时,可以将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作为指示交付的一种特殊情形。
.拟制交付在物权变动中的公示效力——兼论我国《物权法》第26条的修订[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6): .[J]. 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Edition),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