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申
2011, 21(5):50-55.
摘要: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与损失并非独立的要素,其原因既在于对概念本质属性认识的模糊,更在于会计要素界定模式的缺陷。根据利得损失不同项目及其与收入费用的差异,要素概念有不同的划分标准,而现行要素界定模式难以解决其定义缺陷。从会计报表目标出发,可基于“市价交易观”建立会计要素界定模式,进而可得出要素定义:利得是指会计主体无对价的经济权利增加或经济责任减少的确定性实现,损失是指会计主体无对价的经济责任增加或者经济权利减少的确定性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