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民商事纠分的解决既是司法裁判,也是一种服务。因此提高法院民商事纠纷解决效益就是对WTO规则的最好的对策和适应。而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在平等、透明度、当事人自主权和解决纠纷的成本与时限等方面都不能满足WTO规则的要求。为此,必须构建法院内设ADR体系,以不同的ADR程序解决繁简各异的民商事争议,使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在充分自愿和透明的基础上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王学兴.加入WTO后中国法院内设ADR体系的构想[J].西部论坛,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