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岚,王 溥,李红霞
2010, 20(3):29-33.
摘要: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过低、惩罚力度较轻,而且汽车缺陷鉴定机构的缺乏也导致了汽车召回制度实施的低效率。中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汽车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层次、加大惩罚力度;加强汽车缺陷鉴定能力,优化汽车缺陷鉴定程序;同时,还应加强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沟通协商,建立和完善有关信息收集网络。